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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6-05-19 发布单位:工会

 
暨工〔2005〕05号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工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暨南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部门)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依据法律和工会章程行使职权,在学院(部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也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依照法律和条例行使职权,以推动学院(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及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审议、通过学院(部门)的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这是二级教代会基本职责,是维护本单位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做法之一。
审议内容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听取、审议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2、任期目标、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创收等方面);
3、改革方案;
4、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5、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6、工作总结;
7、其他涉及学院(部门)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讨论、通过学院(部门)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内容为:
1、教学科研、人事制度(包括聘任制度及岗位职责制定和实施意见等);
2、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3、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奖金分配办法;
4、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院(部门)内教职工集体福利的规定。有关集体福利的内容应在学院(部门)教代会上讨论,并将讨论意见书面报学院(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若决定和讨论意见有较大分歧时,需在代表会议上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评议学院(部门)行政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对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根据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部门)行政领导。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或教研室、实验室、办公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候选人经群众选举成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工作。学校教代会代表自然成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人数占全部职工15%左右。凡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单位可以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缺员应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的素质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应得到认真的答复;
3、对二级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行政部门执行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进行检查,对行政工作提出询问,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关注热点、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凝聚人心,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为学校改革、建设建言献策,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与党政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前,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二级教代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主席一般由学院(部门)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九条  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处理、落实二级教代会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通报或报告,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二级教代会可下设教学科研、集体福利等民主管理小组,支持和督促学院(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并负责检查、督促有关提案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院(部门)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学院(部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4、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意见、建议,并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
暨南大学教育工会                          2005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