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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09 发布单位:工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暨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把暨南大学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大学和特色鲜明、海内外知名的研究型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民主评议学校职能部门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6%。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类各层次人员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大会以差额选举的办法,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须经基层教职工酝酿推荐、选举单位公示等程序。

已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原则上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达到本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2/3以上,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本选举单位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半数。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有权罢免本单位的代表。被动议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提交书面申请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调离暨南大学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举单位依选举办法补选。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在一届任期内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因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因故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一年以上的,由选举单位报请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另选代表替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二级工会为选举单位。原则上一个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人数6人以下的由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1名。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二)组织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报告;

(三)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组织代表团参与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成立执行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代会秘书处、提案工作委员会、师德建设及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等三个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教职工代表团长及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收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暨南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学院(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二级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暨南大学学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