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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2-02 发布单位:工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暨南大学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文)文件精神以及《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学校工会下设的加强青年教职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青工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联系青年教职工,为学校的发展建功立业。

第三条  青工委的服务对象是我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包括党员、团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

第四条  青工委的基本职责是反映和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文化涵养等综合素质,调动青年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青年教职工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学院要为青工委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共同推进学校青年教职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参与研究制定学校青年教职工工作计划,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院系组织动员青年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之中,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

第七条  积极开展适合青年教职工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青年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青年教职工自身的素质,引导其健康成长。

第八条  参与青年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激励青年教师爱岗敬业。

第九条  根据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和需求,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讲座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等活动,促进青年教职工在业务上的成长。

第十条  推动学校、各机关部处及学院的领导干部联系青年教师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调查、了解青年教职工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为青年教职工排忧解难,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积极为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搭建平台,鼓励青年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项目,深入基层参加生产劳动,组织青年教职工深入基层、一线企业,进一步了解国情、民情、社情;让青年教职工正确认识国家前途命运和自身社会责任,激励青年教职工为国家建设贡献青春。

第十二条  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推荐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职工集体和个人,为宣传学校和吸引优秀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青年教职工与资深的专家学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学习他们的优良传统和经验。

第十四条  广泛联系和结识社会各界优秀青年,总结和推广我校青年教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及先进事迹。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青工委的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十七条  青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八人,常务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校工会专职工会干部担任。

第十八条  青工委的常务委员、委员由学校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工会推荐,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针对不同学科、岗位的青年教职工,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学校青工委下设理科、工科、经法、管理教育、文史哲、医药、艺术体育、管理服务八个分委会,分别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若干,各分委会聘请学校富有教学科研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专家顾问。

第二十条  学校青工委委员的构成

1、各二级工会推荐的教师代表,要求年龄不超过45岁,教学科研成绩突出,工作表现良好,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热爱青年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2、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青工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部署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青工委常委会、各分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青工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等条件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工会常委会或青年教工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