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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工会委员会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01 发布单位:工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纪委、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学校工会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为了既能坚持民主集中、务实高效,又能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学校工会定期召开学校工会领导班子会议、学校工会工作例会。学校工会领导班子会议是“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学校工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学校工会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学校工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其具体范围由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凡涉及学校工会改革与发展,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学校工会发展规划,总做指导思想、定位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战略事项;

3.学校工会重大改革方案;

4.其他涉及学校工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5.其他拟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干部的任用,报学校备案;

2.向学校提出党政干部职务晋升晋级等任免人选的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讨论并决定学校工会各项活动安排;

2.组织全校性大型活动;

3.重要庆典及纪念活动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大额度资金开支项目:使用年度预算中3000元以上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3000元的支出;

2.重大的、关键性的设备和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3.其他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领导班子成员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思路、计划或方案,由学校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工会负责人决定召开学校工会领导班子。讨论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论证,任何人不得阻止、妨碍与会人员发表不同意见,努力为决策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基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说明。

第十条  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与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应到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行表决办法,赞成者超过与会人数半数(含)为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认真考虑。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或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或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如上级领导机关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办法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四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由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做出的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单位按照领导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涉及政府采购要求的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工会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学校全体干部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决定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给学校(工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报学校纪委备案。各系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暨南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1年11月2日